安徽阜阳市原交警支队长韩明亭受贿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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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0:23 新华网 | ||||||||
安徽商报讯(石中原)1月1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原阜阳市交警支队队长韩明亭有期徒刑11年。 韩明亭,男,1953年7月生于临泉县,大专文化。1998年任交警支队支队长。2000年因有关问题被停职检查。2000年5月8日又被改任阜阳市巡警支队长。后因涉案被该市纪委“双规”,2004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韩明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15.02万元。同时韩明亭还对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万余元,美元4301元,黄金观音像1台,纪念金条4根计300克,名表两块等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因韩明亭具有自首及揭发他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判处韩明亭有期徒刑11年;其上述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