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人以上即可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8: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当一个人和他的作品,面对着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使用者,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依托集体管理组织解决这个难题,是国际著作权保护实践提供的宝贵经验。根据我国刚刚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50位以上的权利人即可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经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其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条例》明确指出,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