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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预防职务犯罪 公务员知情不报会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01:39 现代金报

  金报讯 《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本报昨天率先对此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记者昨日专门采访了宁波市检察院,该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的负责同志解释了《条例》有关规定。

  纳入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

  《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后三者为执法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解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共有九条,其中要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条件。

  同时,这些单位还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被纳入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公务员知情不报将受处分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知情不报者,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在以往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出于种种考虑,对身边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为,并不会主动报告,甚至在接受调查时,还拒绝交代知道他人的犯罪行为。这种做法不但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困难,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这位负责人说。

  “黑名单”将向更多部门推广

  《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俗称“黑名单”制度),对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已取得良好效果的、由宁波向全国推广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予以确认。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

  点评:目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已经建立了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卫生系统也即将建立完毕,预计黑名单制度还会向更多的部门推广。“重要的是,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要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媒体监督期待操作细则

  《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点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此举可以完善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给群众监督提供了一个公开的、有力的平台,有利于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但是,媒体监督真正付诸实施还需更细化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方案。对此,宁波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目前也正考虑制作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新闻附件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记者 王宽和 通讯员 曾祥生 陈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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