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称全国各地暂住证制度涉嫌违法应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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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02:14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昨日,中国法学界在京举行了一次盛会。中国法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开幕,刚刚获选的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纷纷登台,就当前各界普遍关注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地方法规与统一立法冲突、改革法律制度堵住贪官外逃等热点问题,发表观点,提出建议。我国权威的法学专家许崇德、高铭暄、应松年、陈光中等为青年法学家们的“表现”一一点评。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说,法学家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建设性的建议正在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越来越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我国高层的重视和采纳。 在论坛上,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提出“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的新观点,他建议我国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通过宪法诉讼和宪法在解决具体的人和事的过程当中,把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跟具体的人和事有效的得到结合和联系。 周叶中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宪法还没有能够真正的走向社会,走入公民的生活。人们始终感觉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关系不紧密,宪法是高挂空中的根本大法。 周叶中谈到,国民教育体系当中,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分数的不平等,触及到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公务员在招考过程中,面对性别、身高、乙肝歧视等现象,怎样基于宪法给予保障?宪法能够有效的加以解决,让普通公民实实在在感受到,其实宪法就在我们身边。这些都需要通过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来实现。 周叶中认为,宪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说宪法的司法诉讼是中国宪法的一条必由之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要在中国建立权威的法律解释机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最高法院来担负起统一司法解释的这样一个职能。一旦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大法发生冲突,公民个人,包括当事人可以提请权威解释机构,对于有质疑的这种解释或者是判决,或者是立法提起诉讼。 关注新闻发言人 应立法确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专家希望《政府信息公开法》能明确其具体程序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国家推行新闻发言人是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并确保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发布,但是如何确保新闻发言人真正及时发布信息是一个法律值得关注的问题。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当通过立法来规范新闻发言人制度。 马怀德认为,一个法治政府的标志应该是一个透明和廉洁的政府。长期以来,我们政府过于神秘,很多政府文件都加盖了保密印章,很多政府的政策不为公众所知,很多政府的决定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出台的。 要揭开神秘政府的面纱,首先所有的政策都应当暴露在所有的公众面前。允许公众随时监督行政机关。这些年来,有些地方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且有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本来应该把老百姓可以享有政府的知情权的内容压在政府的抽屉里。此外,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具体操作权还在政府,新闻发言人“说什么”是由政府来定的,这就容易形成信息垄断。 他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他希望该法能明确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内容、程序、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 关注暂住证 暂住证制度涉嫌违法应废止 专家提出,该制度与国家统一立法冲突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昨天谈到,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实行的对外地人员的暂住证制度是涉嫌违法的,应当废止。 昨天,他做了题为《如何解决地方法规与统一立法的冲突》的报告。他认为,目前中国统一的立法中,还有地方的法规规章,行业工会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都和国家统一立法存在冲突。 而全国各地的暂住证制度,都是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公安部的规章规定的制度,但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六大事项,没有为实行暂住证提供依据。超范围设定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行政许可法》是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和它相冲突了,但是现在无法解决。 许教授认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目的,是通过登记掌握流动人员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公共政策,更好地为流动人员服务,而不是要在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间画一个身份上的尊卑界线。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暂住证制度,租房、购房、就业、求学等都和暂住证挂钩,使得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间人为地出现了“鸿沟”。 论坛花絮 法学家替媒体提问专家 仅靠媒体曝光与法治目标不符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昨天在论坛现场,各家新闻媒体记者踊跃提问,但由于时间限制,很多记者都遗憾地没有提问机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教授做完政府如何依法行政的报告,并回答完两个提问后,会场出现了一个小插曲。我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站了起来,代表全体新闻媒体向马怀德抛出了一个问题。 赵秉志问:“我想代表全体新闻媒体请教马怀德教授一个问题,目前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新闻媒体在法治的运转中,是不是不要多管闲事,新闻媒体到底在法治发达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样发挥作用?” 马怀德表示,他认为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法律的运转,或者说法治程序的启动,不应该依赖于领导的批示,也不应该依赖于新闻媒体的报道。至于说,新闻媒体,它发挥对整个社会的监督作用。这是责无旁贷,这是新闻媒体的天职。 他介绍,从去年的铁本事件到阜阳奶粉事件一系列重大事件和问题首先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然后领导批示,第三才是执法机关去解决。这和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符合。 关注反贪 可建民事追诉制打击外逃贪官 由检察院在国内起诉外逃贪官,追缴海外资产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针对贪官外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建议通过改革诉讼制度,堵住贪官外逃之路。 他认为应当建立独立的民事追诉制,使得贪官的财产,包括受害人受到犯罪侵犯所带来的侵权责任,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来追偿。 陈瑞华说,只要是使国家利益,社会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腐败犯罪,像贪污、洗钱、走私、偷税漏税等等,国家利益受到明显损失的这些案件,一旦逃到海外,基本的制度设计是三个步骤:第一,如果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追究的可以保留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一旦出现死亡、潜逃,或者是滞留海外,引渡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独立的民事追偿诉讼。 陈瑞华说,国家是总体的受害者,受害者就应该有代表,作为它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从我国来看,检察院能够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追诉,通过成功的民事追诉使他的财产转移回国。 陈瑞华认为,能逃到海外去的人,核心问题是财产问题,如果能把财产追回来,有时会带动刑事追究的成功,也会带动引渡制度相应的发生变化。 据介绍,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固有的天然的缺陷。民诉标准是优势证据。而刑诉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追究民事责任,要比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要低得多,而且更容易。 此外,民事诉讼实行充分原则,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实行。刑事诉讼必须强调客观真实主义。再者,如果在定罪上遇到困难,比如说死亡了、潜逃了,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但是民事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陈瑞华甚至大胆提出,一旦如此,我国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在国内起诉赖昌星,向加拿大发传票,如果来就抓他,如果不来,就缺席审判。 性服务贿赂应纳入贿赂罪 专家建议非物质性利益也应纳入贿赂罪,衔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昨天提出,为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我国应尽快修改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尤其是要把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纳入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甚至包括性服务贿赂。 他说,2003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扩大了贿赂罪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扩大了贿赂犯罪的行为类型,增加了影响力交易这样一个全新的罪名。并将贿赂犯罪由传统的公共部门延伸到了私营部门。此外,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大为不正当好处。 卢建平介绍,我国刑法中对于贿赂罪,尤其是受贿罪比较强调它的权钱交易的特征。要一手收取或者是非法索取,有收受他人财务的行为,为他人谋利。此外,明确规定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他认为,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范围明显偏窄,反腐败的防线过于靠后。我们将贿赂界定为财务,把其他的非物质性利益或者其他好处排除在外。在行为表现上我们只认可行为收受或者是给予。我们同时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认定要件之一。这样的一种立法体例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极为不利。 他建议对我国的反腐败法网做必要的修补。第一增设几个罪名,贿赂外国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罪。要适当扩大贿赂的法定含义。现有刑法对于贿赂仅限于财务,或者是财产性利益的这样一个限定应该突破。要取消法律条文当中这种明示性的数额规定,而把这个具体数额的掌握交由司法机关。取消行贿罪,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一个构成要件。 修改贿赂犯罪的标准。对于许诺提议给予或者是收受贿赂的行为,也考虑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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