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0:44 生活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必需的前提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
根据《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其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