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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交通事故死人十万 共发生事故51万余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0:52 江南晚报

  本报北京消息 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时表示,以2004年5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标志,按新法施行后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4808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3.9亿元,与2003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2.4%,死亡人数上升2.6%,受伤人数下降2.7%,直接财产损失下降29%。

  全国大部分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年减少,其中,山东、广东、河南、四川、浙江、江苏、辽宁、湖北、河北、贵州、天津、重庆12省、市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0人。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和“道路”进行了重新定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统计数据中增加了原来未纳入统计的三类事故。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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