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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布惩治腐败实施纲要 明确立法反腐(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1:02 浙江在线

  由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党中央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性举措;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的具体化。《实施纲要》文字不长,只有11000多字,分8个部分21项,但反腐倡廉政策制度创新方面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12个方面:

  一、《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

  这个观点,在理论界早有讨论,在反腐倡廉实践的具体工作中也早有探索,但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明确下来尚属首次。这一政策原则的确立表明党中央找到了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办法。中国之所以有今天这样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主要是得益于“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反腐倡廉问题当然不能例外,只有坚持以改革统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滋生腐败的各种深层次问题。

  《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的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推进各项有利于防治腐败的改革。可以预期,随着《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包括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权力机关的体制和机制、行政体制和机制、司法体制和机制、经济体制和机制等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都必将深入推进。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并不断取得成效,滋生腐败的土壤将逐步被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将尽可能压缩,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将日益形成,防治腐败的成效将随之显现出来。总之,把以发展为目的的改革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这是《实施纲要》最高明的一招。

  二、《实施纲要》强调:“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这些要求,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是前所未有的,是反腐倡廉教育思路和方法的重要创新。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最有成效的教育,取决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从娃娃抓起,一是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实施纲要》作出上述规定,正是基于此。可以肯定,按照这样的思路和方法,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不断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一定会有更好的成效,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拒腐防变和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必将逐步形成。

  我们应当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改进反腐倡廉教育的体制机制和措施办法,大胆革除反腐倡廉教育中那些形式主义和假大空的东西,那些片面针对在职党政干部孤军深入的作法。力求使反腐倡廉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映时代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内心需求。面向全党全社会,从幼儿抓起,一直抓到老。在环境上立足于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形成以廉为荣、以腐为耻的思想道德价值标准。

  三、《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

  这一要求,给我们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表明党中央已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再联系《实施纲要》强调的“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这一目标来看,反腐败专门法律出台的时间将不会很遥远,而是近5年之内(即2010年之前)的事情。

  出台反腐败的专门法律是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的重要标志,没有专门法律的出台,就谈不上形成该体系的基本框架。因此,虽然《实施纲要》没有点明所要制定的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名称,但在五年内要出台一两部反腐败专门法律这一点,应该是确定无疑的。从理论界、法学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呼声来看,首选法律很可能是《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或《监督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中央纪委法规室已组织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确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当前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与法律规范真空太多,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当前防治腐败的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也与法律对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授权不够和职责规定不够,对公民反腐防腐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有很大的关系。一句话,当前反腐败面临的重重困难,迫切需要有反腐败专门法律的支持。

  四、《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表明党中央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着眼于从法律的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抓得很紧,1993年确定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第一项就是廉洁自律,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反腐败三项工作中,效果比较不好的就是廉洁自律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大都体现在领导的讲话或层次较低的通知或规定之中,而缺乏法律的硬约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把那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约束其从政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也只有走这么一条法治之路,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状况,才可能有根本性改变。

  五、《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要求是专门针对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提出来的,有许多创新的内容。这些要求的精神实质就是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例如“推行党务公开”问题,虽然理论界早有讨论,但由中央文件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已经推行多年了,作为执政党的党务公开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可以说,当前,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工作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部门或单位还存在着摆样子、走过场,只公布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而关键事项却不公开等问题。同时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形式也还很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没有实行党务公开有关。所以,实施党务公开事不宜迟,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稳步推行。

  党务公开应该来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都应当全面公开。党务公开应该后来居上,为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作出榜样,促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李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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