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千余人陷入天鹅湖诈骗案被骗657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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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3: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审理连山县天鹅湖生态旅游管理区原副主任陈某、连山县中国旅行社原法人韦某等10名被告人集资诈骗案。 10名被告被指控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间,先后两次在广州大肆非法集资,令1305名投资人上当受骗,集资诈骗6578多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天鹅湖管理区副主任陈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原连山中旅法人代表韦某被判死缓。其余参与诈骗的8名被告人也
非法集资诈骗657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12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与被告人陈某借开发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之机萌发非法集资念头,韦某即与该旅游管理区副主任陈某、连山中旅市场部副总监陈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陈某、陈某某组织集资,如能募集到资金,6成归陈某、陈某某所有,另4成归韦某承包的连山中旅所有,并商定委派陈某某具体负责在广州的非法集资。 之后,被告人陈某、韦某、陈某某、刘某通过天鹅湖管理区驻广州办事处,以开发天鹅湖的名义,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报向投资人返租土地、给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权利证为诱,用吸纳的投资款回报前期投资人等手段大肆非法分占集资款,不仅对他们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进行虚假公证,还多次邀请连山县一些人广开推介会引来众多投资者。广州的扶某等499人先后踊跃投资2938多万元。除将470多万元投入天鹅湖景区建设外,其余资金被各被告人非法占有。 2002年11月,陈某等人以同样的欺骗伎俩以投资电站为名在广州设立办事处继续“圈钱”,共非法集资3640多万元。 1305名投资人损失惨重 事实上该非法集资活动后期已被有关部门查处,加上连山县已不能再作公证,但陈某等人仍顶风违法向公众隐瞒非法分占集资款的真相,继续行骗。其中,陈某、陈某生等人分占集资款1794多万元,未向电站投入分文。被告人韦某等人分占1846多万元后仅投入电站建设约1413万元。 至案发时,由于大部分募集资金被非法占有,已无法继续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高额回报,从而给1305名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诈骗的陈某、韦某和积极参与的陈某生、陈某某是主犯,其余6人是从犯。陈某、韦某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生获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10万至40万元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