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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酝酿:农村建设用地可办企业 禁建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本报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来兴办工商企业,但严禁搞商品房开发。《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公布。据省国土资源厅介绍,《办法》作为2002年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补充,将成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实施细则。

  村集体可直接与开发商交易

  据悉,按照土地供应将继续收紧的原则,基本农田不允许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用地中唯一可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种类。2002年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省政府曾公布79号令,即《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而昨日公布的《办法》草案,是对79号令的补充。根据《办法》,农村集体将可作为土地市场主体,直接与开发商交易,而以前农村建设用地的交易通常是先由国家收回的,市场的主体是政府。换句话说,《办法》为广东省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使用权交易市场提供了细则规范。

  土地流转收益半数补偿社保

  《办法》规定,凡动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还需征得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明令禁止流转。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办法》严令禁止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办法》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这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外资投资企业。《办法》明确,若要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项目,需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通过土地交易市场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办法》规定,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其中的50%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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