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基本养老金最低3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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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0:00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月15日讯(记者 刘玉波 通讯员 赵永德)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要求,按该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调整范围
按规定,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者(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明确:按照两单位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省革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企事业单位老弱病残职工的意见的报告》(鲁革发【1972】143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调整标准 按照《通知》的要求,调整的标准为普遍调整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具体调整部分人员的养老金两大类。具体的调整标准为: (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 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淄博、枣庄、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 2.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3.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求,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