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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周刊.舆论监督:海南新政投石问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0:3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保护舆论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当记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只能参照民法等一般性的法律法规处理,这就把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职务行为,当作了普通公民的私人行为,这就造成记者作为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职能大大淡化,使舆论监督常常举步维艰,也使记者受侵害事件呈现上升趋势。

  在此背景下,中共海南省委2004年12月30日出台了《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成为我国正式出台的首份省级舆论监督工作相关条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记者维权充满艰辛

  海口市真味园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真味园)欠罗基铭货款2万多元,当罗基铭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向真味园讨钱时,和真味园的保安发生冲突。

  当时南国都市报一位姓王的记者正好路过,他见此状况一边报“110”,一边上前拍照。没想到却遭到了保安的无理殴打,后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王属轻微伤,打他的保安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按一般民事赔偿来处理,但保安打人后就消失了踪影。最终,王只好自认倒霉。

  比他更倒霉的还有海南商旅报的女记者小蒋,在一次采访被虐女性时,她竟然在派出所院内遭到两名男子的无故殴打,采访本被撕得粉碎,一名男子还对她恶狠狠地说:“你到底是想死还是想活?”

  小蒋赶到派出所值班室报案,但是那两个打她的男人已经逃走。

  她被打的事也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治安事件”来处理,至今仍无下文。

  这一年类似的记者遭遇还有:文昌市广播电视台的一位女记者前往白沙县采访的车上被打。

  海南省电视台的记者在海口市一汽车销售部采访,被保安殴打……

  ……

  海南省记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陈绵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几年到记协的记者投诉,每年都有三四起,记者被打的数字明显存在上升的趋势。还有那些没有投诉的,我们就没办法统计了。”他说。

  海南特区报记者凌利生,就是陈绵福所说的没有投诉的一员。

  2004年4月份,海南省定安县交通局交管站的执法人员化装作乘客,在定安县境内等待海口的出租车送客人下车后,马上招手钻到出租车里,然后交管站的执法人员再以“异地经营”为由查扣车辆,故意坑害出租车司机。他在采访这起恶性事件时,定安县经贸交通局局长对他说:“敢报道就拧下你的脑袋。”

  后来凌利生把这位局长的录音交给海南省纪委,并经查实处理了五个相关责任人,但如今局长的官照样当得舒舒服服。

  而凌利生却还在为自己的脑袋担忧。

  2004年10月25日,凌利生到海口市永兴镇采石场对非法采石进行采访,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凌利生采访结束正要离开时,采石场老板王师番的弟弟王师明不知为何“倒”在了凌利生所乘面包车的后轮之下。

  凌利生下车查看并要求“被撞”的王师明前往医院疗伤,可其仍旧一脸痛苦状并不理会。随后,王师明的嫂子“恰好”赶到现场,见到小叔子“被撞”,她当即捡起地上的石头就往凌利生以及报料人身上扔。而此时自称被撞的王师明见来了救兵,一下从地上跃起,操起铁锨就冲向凌利生以及报料人。

  见状凌利生只好弃车而逃,报料人却被打伤住院花费了1万多元。“如果我当时跑得慢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凌利生至今仍心有余悸。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我可能会离开海南。”凌利生感慨道。

  “撑腰”和约束并举

  海南经济报首席记者张越说,海南省委出台的《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新闻记者最有利的一点就是,它明确规定政府官员除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必须接受记者的采访。这说明了海南省委省政府清醒地认识到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主要难点在哪里。

  “记得我去采访海南某市政府一职能部门处长关于投资环境的问题,进去之后他首先问我,你有没有宣传部的介绍信?一个堂堂的处长没有宣传部的介绍信能够随便采访吗?我说记者采访的有效证件不是宣传部的介绍信而是记者证,这是宪法赋予记者的权力。他说我不跟你谈什么宪法,没有宣传部的介绍信就不能来这里采访。现在好了,海南出台了《规定》,我们就可以用这个来‘对付’他们了。”

  陈绵福说:“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海南省以《规定》的形式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有关舆论监督规定,这在维护记者权益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规定》相当明确地规定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为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规定》明确: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可以说这个《规定》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

  他还补充说:“另一方面,我觉得这个规定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约束也是到位的。为什么现在有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对待记者态度恶劣,原因也不全在他们。有一些记者到政府机关去采访,就像皇帝一样,把东西一撂,像审问罪犯似的去问人家,有的还敲诈勒索。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汤,久而久之,政府官员就会有一些抵触情绪了。所以《规定》中关于约束记者的行为规范,也是及时的。”

  据了解,《规定》规定了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此外,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规定》还明确了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在舆论监督工作中所负的责任。

  中国报业协会副主席、中国新闻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强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海南省率先以《规定》的形式规范舆论监督,是一件大好事。”

  他说,以前我国有一些地方在一些条例中也有一些关于舆论监督的表述,但像海南那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专门性的规定,还是首次。

  王强华强调:“我觉得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也和市场经济差不多。需要我们逐步认识逐步完善。我们很希望海南出台的这个《规定》,能够推动全国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认识,能够在这方面给其他省市和我国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操作效果尚需检验

  《规定》颁布后,在海南新闻界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普遍持肯定态度的同时,不少业内人士也流露出这样一种担心:《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目的?

  海南省记协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规定》离新闻实践还比较远,都是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很好地和新闻实践结合起来。此外,《规定》中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硬性规定,这样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所以希望《规定》在修订的时候能够把这个也考虑进去。

  新华社海南分社一位资深的维权记者说,通篇看来,规定中只有第七条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该怎么办作了表述。但根本没有规定如果说报导出来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话,将怎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他们什么样的责任。这就让这个《规定》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了,所以,《规定》的实施效果怎么样,还需要拭目以待。

  海南省委《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采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法定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活动和人身安全。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因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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