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实施法制教育法规 要当官先考核执法实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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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5: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16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法制日报报道,该条例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守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规定国家机关任命领导职务,需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执法实绩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合格,方可授予执法资格。
《条例》将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纳入年度计划,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规定教育、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培训机构等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私营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员、失业人员和各类培训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规定,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周崇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