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报废证明市政设施不得收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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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5:07 深圳晚报 | ||||||||
无报废证明市政设施不得收购 违者将被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陈莉报道废品收购站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废品收购站 办法规定,废品收购站应固定地点、挂牌经营、规范服务。废品收购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与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在社区设立的废品收购站则必须及时转运回收物资,以保持社区环境清洁卫生。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规定要配备相应的分拣、加工、卫生、消防等设施,并要设置符合市容标准的围墙,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回收储存废品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办法规定,储存回收再生资源时,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应当分类储存。储存设备须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在运输废品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 不得收购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发现出售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购市政公用设施时,出售者应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者出具的报废证明,出售者提供不出报废证明的,则不得收购。如果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陈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