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漠视生命的“不作为”继续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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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1:56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振纲来源: 《工人日报》 据新华社1月10日报道,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一名流浪人员因病饿生命垂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孟庆富知情不救,导致流浪者最终死亡。蛟河市法院日前以玩忽职守罪对他作出有罪判决。
蛟河市有关方面对负有救助流浪人员特定法律义务的民政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正义。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因此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救助职责。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包括负责流浪人员救助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如果说普通公民不去救助生命垂危者还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的话,那么,对于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此表现就是一种犯罪。当然,这一事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救助机制的不尽完善。因此,我们在惩处玩忽职守者的同时,也应该尽快完善救助机制,使更多需要救助者得到及时的救助。 这件事宣导出来的价值判断,将给我们所有人尤其是那些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以警醒。摘编自《工人日报》1月13日 文/郭振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