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生产烟花爆竹重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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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2:59 山西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郝晓林)近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襄汾县襄浏花炮厂“1·11”爆炸事故做出紧急通报。 2005年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我省襄汾县襄浏花炮厂发生一起特大爆炸事故。截至1月13日早8时,事故造成34人伤亡,其中,死亡25人,受伤9人。
据了解,襄汾县襄浏花炮厂始建于1989年,具有合法手续。营业执照、山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公安厅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三证齐全,属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共有管理人员30名,职工210名,年生产烟花15000标箱,礼花弹1500箱。该厂还未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1月13日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办理、申请未受理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当地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逐一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止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没收非法所得,依法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或取缔。(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