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者,我们没忘记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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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2:59 山西新闻网 | ||||||||
本报讯(记者文秀为)继太原市于去年7月23日出台《太原市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实施半年后,救助效果明显,省城大街小巷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大减少。近日,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处处体现人文关怀。 《意见》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返乡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在还
救助经费和救助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让身处困境的受助者得到帮助,又要杜绝一些受助者故意过分依赖政府救助的思想。我省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有一大部分可能是患有重病的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等。省政府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救助医院(含精神病院)。受助人员如患有传染病、在救助站突发急病,应及时送到指定医院先行医治。公安等部门或市民在街头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也应通过有关部门,先送指定医院救治。 受助人员返程时由救助管理站为其开具乘车证明,受助人持此证明可以到铁路、公路车站办理乘车手续。车站根据救助管理站给其开具,要为其办理手续,在年终由救助管理站凭交通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向当地财政报销。 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限于他们自身条件和行为控制能力限制,自行返回不便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各地要加强协作,做好接送工作。跨省接送由省民政厅负责;省内接送,一律由流入地将受助人员护送回流出地救助站,流出地站再将其护送回县乡居住地。(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