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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务蛀虫贪污3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6: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宁夏工业职业学院三名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37万元一案,近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财务科科长李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会计黄某、出纳梁某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2年8月30日至31日,经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负责人同意,学院财务科科长李某先后分5次将学院超收的123.6万元学杂费,以李某的名字在银行开户暂存,并分两次取出95.2万
元入学院财务,剩余28.8万元学杂费未交入学院财务账,仍由李某本人继续保管。2004年1月份,李某找到财务出纳梁某、会计黄某二人,在学院的财务科办公室进行“密谈”。李某对梁某、黄某坦言:“我手里现在还有20多万元的学费,我们3人每人分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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