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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职责不容亵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6:29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环保局担负着代表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作为环保部门负责人,理应知晓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理应懂得高污染项目的危害性,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引进项目严格把关。但事实恰好相反,湟中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人竟置环境保护法规和群众利益于不顾,出面与高污染项目的投资商签了协议。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保部门的职责就是为国家、为人民看守环境。尽管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如果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听之任之,放纵不管,甚至带头引进污染项目,都是对法律赋予的环保部门职责的严重亵渎。这是一个责任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如果放任这种失职渎职行为,一个地方的环境保护事业就会被荒废,那些“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竭泽而渔的行为势必难以阻止,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空话。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尽职尽责,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准则;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本组文、图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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