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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有了养犬管理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7:38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薄克国 报道

  本报青岛讯 1月11日,备受青岛市民关注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市区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青岛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与1995年11月发布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相比
,新办法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了变“限制”为“管理”,使养犬的市民既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侵犯他人和公众的利益。

  该管理办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养犬审批改为养犬登记,并取消了收取养犬管理费。办法规定,养犬人应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新的管理办法放宽了居民养犬条件,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其中要求养犬人应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把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

  新办法还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它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违者可由公安部门处以单位200元罚款、个人50元罚款。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圈养,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违者公安部门收容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个人处200元罚款。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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