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了一字多赔三万 宋某“借据”“欠据”不分吞苦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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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7:45 水母网 | ||||||||
水母网1月17日讯因“借据”、“欠据”不分,结果,既输官司又赔钱。日前,芝罘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被告宋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 2002年6月,宋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开办饮用水厂。李某出资3万元,宋某负责经营管理。1个月后,李某提出撤伙要求,宋某同意并付给李某2万余元。2002年7月18日,由于没能全部还上李某的钱,本应出具“欠据”的宋某,却向李某出具“借据”,内容为“
2004年6月,李某持此借据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宋某返还借款3万元。诉讼过程中,宋某称,李某出具的“借据”实际应是“欠据”,李某的3万元撤资款,他已陆续支付2万余元,现仅欠几千元。李某反驳称,撤资款与该借款没有任何关系,宋某确实已返还了2万余元的撤资款,但并非该笔借款。双方各执一词,但均不能提供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载明“今借李某现金3万元”,故宋某对自身说法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他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决。(任泽英丛晓波)责任编辑:邱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