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成撰文论述:晚清法律改革的动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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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8:46 光明网 | ||||||||
高汉成在《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刊于《法史研究》2004年第4期) 一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法律史学界把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款关于英国有条件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视为晚清改革的主因,而历史的真相是,1902年商约谈判时张之洞主导制定了这一条款,首倡“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其目的在于推进国内向西方学习的进程;1907年后张之洞又否定了“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其目的则是反对沈家本过于“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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