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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期,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能否停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9: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我弟弟患职业病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不久,因其与他人合伙抢劫,被捕判刑,现正在收监执行阶段。弟弟被判刑后,单位遂停发了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单位这样做有道理吗?

  天晓

  天晓: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致伤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依法由社会给予必要的帮助,以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和补偿他们损失的收入,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停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三)拒绝治疗;(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其在计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如已恢复劳动能力,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帮助,就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至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根据《监狱法》等的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设施,劳改人员在改造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是由国家保证,监狱负责的,所以工伤职工被判刑入狱,处在收监执行期间,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弟弟被捕入狱正在收监执行,劳动保险待遇应当停止。(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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