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强商品房管理意见 强化房产交易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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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10:23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1月17日消息:为有效抑制当前商品房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势头,近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管理的意见》,以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内部认购”将受到处罚
为建立公开交易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认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该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收取定金(订金)或者其他方式预售商品房,违者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房源信息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预售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温房管网()提前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源投放市场,进行楼盘公开预售。不按规定提供房源公开销售的,视为不良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其做不良记录,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无权属证书不得转让 《意见》要求严格实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商品房售后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商品房认购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商品房销售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定购的商品房不得转让给他人。从2005年3月1日起,房产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合同定购商品房的转让登记手续。 《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转让)不符合销售(转让)条件的商品房,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签订履行房产委托、买卖合同过程中,不得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广告。 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提高 为引导商品房合理消费需求,《意见》加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规定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将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此外,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除高档商品房、别墅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温州日报尤海峰 王丹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