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门堵路是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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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1: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近日,合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堵塞道路交通的通告》(见A2版)。《通告》发布的背景是怎样的?又有何法律依据?《通告》发布后,公安机关将会对封门堵路采取哪些措施?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合肥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傅强。 记者:1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堵塞道路交
傅强: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维护合肥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当前,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封门堵路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阻碍了道路交通秩序,损害了省会城市的对外形象,在某种意义上也影响了合肥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通过对社会各阶层的调查,绝大多数群众都对封门堵路行为表示不满,强烈要求党委、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三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新时期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因此,依法处置封门堵路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记者:作为合肥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您是如何看待少数群众采取封门堵路的方式进行上访的? 傅强:合肥市和全国一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不断显现,上访问题不断增多。但是,任何表达诉求的方式必须合法,正当上访受法律保护,维护自身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采取封门堵路的方式来表达个人的愿望,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记者:封门堵路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傅强:封门堵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记者: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通告》的落实? 傅强:近期,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处置封门堵路群体性事件专项行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发生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堵塞城市道路交通的事件,将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快速、妥善处置此类事件,对不听劝阻的,予以强行带离现场;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乘机进行打砸抢等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严处,必要时进行公开处理。在此,我们也正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记者:您认为公安机关要有效处置封门堵路事件,还要哪些方面的支持? 傅强:希望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一如既往地切实维护和关心群众利益,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希望上访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不做违法的事,不做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事;希望不断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处置合力,妥善解决封门堵路问题;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公安机关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共同努力。 ·张静 周文 邵玏沨·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