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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2:21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这次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
几点:

  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

  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信访条例》答疑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日前就《信访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谈及为什么要对现行的《信访条例》进行修订时,该负责人表示,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

  而针对近年来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等问题,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针对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信访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使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这次条例修订提出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并主要作出了这些规定: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

  同时,该负责人介绍,对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和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以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等,新修订的条例对解决这些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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