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刑不能忽视刑罚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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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2:38 京华时报 | ||||||||
作者: 张贵峰来源: 新闻主体: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增设长期刑,减少死刑适用”方案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长期刑增加后的刑罚成本上升问题。很明显,长期刑的增加会使行刑成本大幅攀升,毕竟刑罚也是一个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实现的执法活动,并且行刑成本与行刑期限成正比。有资料显示,我国每个罪犯的年行刑成本在万元以上,虽然近年来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大幅增加,但监狱系统经费不足的问题仍未能完全解决。 显然,在目前这种监狱经费短缺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大幅增加投入,“设立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这一刑罚改革目标就很难实现。 此外,除了行刑成本外,广义的刑罚成本其实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生活矫正成本。关押时间的增加,一方面固然使释放归来的服刑人员没有了“犯罪激情”,但另一方面,经过二三十年长期监禁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其重新开始生活的能力必然也严重匮乏乃至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之不成为社会的负担,整个社会无疑也要为之支付一笔“回归成本”。虽然这种成本往往可能是无形、潜在和很难量化的,但也不可忽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