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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热电厂厂长刘军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2:54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山西省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刘军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任职期间,擅自将巨额公款共3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
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丁毅 宁凤)(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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