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权”不等于“口无遮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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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10 新晚报 | ||||||||
李中 据《新闻晨报》报道,某株式会社驻昆山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卢某为了赶飞机,居然编造了“飞机上有炸弹”的恐怖消息。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法院同时还判决了另一起编造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四川人张某在广东因无聊,拨打电话编造浦东机场“将会发生爆炸”的恐怖信息而被判处有期徒
一个无聊的电话,使我们繁荣发展的城市和稳定安宁的生活笼罩在阴影之中,它给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人们心理造成的损害和恐慌是无法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的解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当属其中之一。接二连三的编造恐怖信息罪犯的出现,说明类似的“口无遮拦”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存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因“口无遮拦”而付出的沉重代价告诉我们,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说话相对自由的同时,也对说话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更多的制约和要求。虽然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并不代表你就有权力“口无遮拦”,倘若你没有根据、不负责任的“话语”侵害了公共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