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交警贪污窝案开审 嫌犯队长职务未罢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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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13 兰州晨报 | ||||||||
本报酒泉讯(记者董开炜)倍受酒泉市民乃至全省司法界关注的“酒泉交警窝案”,继9名涉案人员中的3名交警受审候判、4人决定不起诉、1人退查之后,1月17日,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胡新宁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庭审持续10余个小时,近百名听众参加旁听。经一系列法庭审判程序和控辩双方的激烈答辩之后,合议庭宣布休听,此案将由合议庭合议并交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本报记者受法院和检察院邀请参加了旁听。
庭审持续十余小时 17日上午8时50分,该案的头号被告——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胡新宁(副县级)被法警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看守所押至法院。据了解,胡新宁在案发后大多时间被羁押在玉门市公安局看守所,15日被押送回酒泉。 上午9时整,3名合议庭成员、3名国家公诉人及工作人员和百余名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在工作人员宣读了法庭纪律之后,胡新宁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公诉意见,法庭继而就公诉机关指控胡新宁的贪污、受贿、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等三项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举证等程序。中午12时,合议庭宣布休庭,下午1时继续进行审理。 整个庭审一直进行到17日晚7时30分结束,共审理10多个小时。 辩方否认两项罪名 在整个庭审中,胡新宁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对一些实质性犯罪事实进行否认、辩解甚至当庭翻供。胡新宁及其辩护律师只承认胡新宁受贿,而且认为其受贿数额仅为2万多元,否认了公诉机关控告胡新宁的贪污罪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等2项罪名,并认为胡新宁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罪行,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酌情依法从轻处罚。 而公诉机关则认定其指控胡新宁涉嫌的三项罪名成立,并认为胡新宁在案发后没有及时主动地交代其罪行,不构成从轻处罚的要素,建议法庭依法惩处。 队长职务仍未罢免 庭审中,大家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作为“酒泉交警窝案”的重要嫌疑人,镣铐加身的胡新宁截至站在被告席为止,仍然没有被罢免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职务,也没受党内处分。 就此疑问,记者向酒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进行证实,得到的答复是胡新宁的支队长职务仍未罢免,也没有给党内任何处分,原因是法庭还没作出判决。 据了解,案发后,检察机关始终没有接到有关对胡新宁罢免职务和党内处分的决定。就此现象,有关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嫌疑人在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就应该罢免职务,发生在胡新宁身上的“怪现象”,并非有关部门不懂法律程序而疏忽所致。 当庭举证无一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胡新宁是否涉嫌三项罪名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双方在答辩中的分歧较大,答辩因此轮流多次。庭审结束时,胡新宁作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辜负了党对其30多年的培养,并再次对公诉机关对其的有关指控进行了否认。 当晚7时3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并宣布,双方所列举的所有证据法庭当庭不做认定,待合议庭合议后进行认定,此案将由合议庭合议并交付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文/图 本报记者 董开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