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渎职可追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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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3:20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1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渠道不够畅通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负责人介绍,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
构建多种信访渠道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厉禁止六类行为 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渎职可追刑责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并通报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