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近郊不得新建电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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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12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月17日讯(记者 任鹏)记者今天获悉,日前,山东省政府批准出台《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计划实施范围包括省内所有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其中72家被确定完成了脱硫重点项目的最后期限。今年起,我省将对火力发电厂发放排污许可证,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火力电厂。
省政府发布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纯凝火力电厂,同时严格控制新、扩建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凡是2000年以后批准的新、改、扩建燃煤电厂,都必须逐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并与发电设备同时投运。到2007年1月1日,山东省内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均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从今年起,山东省将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并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凡未按时完成脱硫计划的发电厂(热电厂),其发电上网额度将被进行调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将分解落实到各火力发电厂,没有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不得批新建电厂。全省72家电力企业的脱硫重点项目成为《实施方案》重点监督的对象。 此外,该方案对建立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加强排放源监测、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