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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阶层的购房权利如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7:17 时代商报

  ◎华杰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颁布,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一规定很可能引发银行业对住房贷款可能催收困难的忧虑。因为若购房人无力甚至不愿归还贷款,只要能证明此房屋是其本人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银行就不能拍卖
抵债。

  该规定施行后不到两个星期,深圳已经出现银行收紧房贷供应的传闻。深圳出现这样的变化,那么别的城市呢?

  住房与食品一样,是一个家庭最基本的生活物资。虽然租房居住同样可以生活,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出租屋与自有住房,无论是房屋品质还是物业管理水准(尤其是居住安全),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让中低收入阶层尽快拥有自己的住房,无疑对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准,影响极为深远。

  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最高法院才出台了前述规定。这一规定可使因意外因素丧失经济能力的家庭免遭流离之苦。毫无疑问,制定这一制度安排是出于善意。但会遭遇此种情况的家庭毕竟是少数,如果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使得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遭遇住房贷款的困难,相信这绝不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

  而银行方面的安排更无可非议。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最优质的业务之一,按揭购房者是他们的客户。作为商业机构,为了赢利他们是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如果他们收紧房贷供给,只能理解为对风险的预估,已经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出于安全顾虑而放弃商业机会,对于银行来说也属无奈之举。

  制度是一连串的安排。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绝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当各方的利益都得到妥善的照顾,这样的制度才能成熟、稳定,才能达致它本来的目的。

  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迅速找到改善的途径呢?其实是完全可能的。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最高法院的新规定并未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新规定只是将商品房明确列入了“生活必需品”而已。

  但是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对这一规定完全可以作出能更有效保护银行利益的细节性解释。比如:“其所扶养家属”是否可以给出更为严格的限制?第二套以上的住房、价格过高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过大的住房,是否应该列入“生活必需品”?银行在为负债者保留一定年限租房费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要求拍卖商品房,并从拍卖所得中收回部分贷款?等等。

  按揭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着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在银行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购房者的利益也不可能得到单方面的兑现。尤其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士来说,这一互利交易的机会极为珍贵。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立法机构一定能体会到,保护最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权利,才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社会正义。我们乐于看到,这一问题尽快得到妥善的解决。看看他们怎么说穷人缺席捐款无损道德

  《江南时报》1月17日

  在灾难面前,人必须有同情心,但是否捐款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有钱的可以多捐,不能采取布置任务的方式。特别是像孤儿这类人,他们是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他们捐了款,生活怎么办?国家不应鼓励这些人捐款,媒体有责任呼吁制止此类特殊人群捐款。

  我们的捐助理性应建立在上述的现实基础之上,富人多捐,穷人少捐或不捐。我们的宣传也应充分体现对于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应当实现这样的舆论氛围:穷人在捐款中的缺席无损其道德,富人的捐款则更值得鼓励。过多宣传穷苦人对穷苦人的帮助,如果不是思维陈旧,至少也算是误入歧途。

  研究生教育的两大弊病

  《新京报》1月16日

  一年一度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即将在本月下旬展开,大批学子又要开赴“战场”。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中国研究生教育的确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大弊病是“山头主义”。一是以自然年龄而形成的山头主义,二是学校与学校之间、一个学校的某个科系与另一个学校的科系之间长期以来因此前各种运动而形成的派系或门户;第二个弊病是读书人不读书的风气极其盛行,浮躁之风或学术消费主义取代了平实读书的风气。就在校的博士生或硕士生而言,这里的关键乃是“这种读书人不读书”的风气在教师中也颇为盛行。学生不是不想读书,但他们为什么不读书呢?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我们当老师的给他们做出的榜样使然,因为不读书照样可以当教授、照样可以当博导、照样可以风风光光地出没于各种国内或国际的“学术”场合。

  春运涨价降低全民福利

  《东方早报》1月17日

  铁路是春运涨价的始作俑者和最大的受益者。而铁道部作为一个行业的管理者,利用行业垄断的优势提高车票价格的行为,并未按市场规律操作,不属于市场行为。如果涨价是按市场规律操作,那么面对正月初一、初二一些空荡荡的列车车厢,“铁老大”为什么不降价?

  春运涨价,没能使铁路、公路的旅客分流多少,农民工们该回家过年的照样蜂拥而至地往车站跑,却使一些自然垄断的运输企业,在未改变自身低效率经营的高额成本的情况下,又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客观上再一次降低了其改革创新的动力,降低了全民福利,阻缓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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