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费由父母单位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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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8:06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尤宏韬)所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单位都必须支付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省人口计生委日前发布《关于对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独生子女父母有工作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界定作出解释。
据了解,2003年实施的《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但该《条例》对什么情况属于“有工作单位”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 按《通知》规定,凡是经当地工商部门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无论其单位所属性质、规模大小如何,均视为一个单位,凡是在此单位务工,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视为有工作单位,除此而外的人员,均视为无工作单位。城镇无工作单位(含乡、镇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