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报道回音:在执行企业债务案件中不得划拨工会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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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9: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陆金宝通讯员牛常兴)2004年11月9日,本报刊发的《企业负债让工会还,违法!》一文,披露了新疆个别法院在执行企业债务时,将企业工会独立账户上的款额划走的事件后,引起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近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再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企业债务案件中,不得划拨工会经费。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依据《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由《工会法》直接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强调,全疆各级法院在办理有关企业债务的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任意划拨工会经费。对已出现的情况要认真调查了解,依法予以纠正,保障各级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