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一些追讨欠薪措施被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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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16: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提交二审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有较大改动 本报讯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实习生吕甜报道:欠薪老板逃匿,出租方垫资等规定被删除。昨天,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修改稿比较一审时的草案,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条例名称也由“企业支付工资条例”改为“工资支付条例”。 引人注目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较有利于追讨欠薪的措施,如欠薪单位可由工商部门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建筑施工企业欠薪建设部门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禁止其参加新项目的投标等,却因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合,在修改稿中被删去。 不过,为完善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和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修改稿还是增加了六个相关条文,如欠薪的将被公布名单,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等。 修改稿同时规定:坝萌说ノ涣锨坊蛘呖丝劾投吖ぷ柿礁鲈乱陨匣蛘咔榻谔乇鹧现氐模投U喜棵庞Φ痹鹆钇涓恼⒆鞒鲂姓砭龆āS萌说ノ辉诠娑ǖ钠谙弈诰懿恢葱行姓砭龆ǖ模投U喜棵趴梢砸婪ㄉ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小!?lt;/p>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晓航/编制) 相关专题:2005年广东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