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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面对求救 工会组织别冷落农民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1:04 新民周刊

  作者:潘多拉

  83名农民工被重庆一家企业辞退后,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力交纳21万多元仲裁费,为申请缓交,遂向该市总工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遭到拒绝。他们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重庆市总工会告上法庭(新华社重庆1月6日电)。

  重庆市总工会拒绝为农民工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依据的是他们内部的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把“困难职工”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道(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显然,这个已存在一定时日的规定并没有将农民工保障列入其中。如果以此规定办事,那么一个没有城镇职工身份的农民工即便穷得家里揭不开锅,工会组织也不能为他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问题的焦点在于:在企业辞退农民工的时候,企业工会没有为农民工说话,在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收取的高额仲裁费却一分也不能少。事情弄到这个地步,应该说还有救助的希望,那就是企业所在区县的工会或市总工会或许能挺身而出,以农民工代言人的身份,理直气壮地为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奔走呼号。可令人怅恨的是,眼下工会组织“为难”于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一纸所谓《通知》便将他们拒之门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六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条)。显然,《工会法》里并没有“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之分。

  《工会法》没有排斥农民工。从理论上推断,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会帮助农民工维权,也不应该存在任何障碍。如北京市两年前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时,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有职工的地方就可以建工会”的概念。北京市总工会负责人最近表示,要加快速度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从维护好他们在工资收入、生命安全、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做起,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对于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他同时承认,近几年北京市工会会员流失的问题不容忽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工会维权工作的步伐没有跟上,如果维权工作不到位,工会对会员就没有号召力(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工会能否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维权,决定了工会能否对劳动者有号召力,能否巩固自己生存发展的基础。

  农民工向工会求助,说明工会尚有一定的号召力,但当目前不少地区的工会拒农民工于门外,情形会是如何?一种可能是,农民工会寻求其他形式的组织化渠道,如两年前浙江瑞安市成立了外来人口协会,通过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自治方式将外来劳动力组织起来,既分担了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管理功能,也着眼于维护外来劳动力的权益(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在工会之外存在着其他组织化渠道,而不是说瑞安的外来人口协会是当地工会“抛弃”农民工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工会拒绝接纳农民工,而农民工无奈之下也“放弃”了工会,这既不利于工会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另一种可能是,农民工继续如“一盘散沙”、“一袋马铃薯”,在维权博弈中继续处于劣势。因为权力在现代社会中是高度组织化、系统化且具有强制手段的结构,资本则自有一套快速、严密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律,而劳动力如果缺乏组织,缺少与资本讨价还价、与权力谈判协商的能力,那就永远只能以单个个体的身份“打工”。劳动力不能像权力或资本那样实现高度组织化,一个屡见不鲜的后果就是被压制、被剥夺、被各个击破,一个矿工在井下遇难了,往往会被其他人认为是他自己运气不好,他的家属可能在悲痛欲绝之际轻易接受矿方的“私了”,其他矿工可能还会继续下井,继续出事;一批农民工被企业辞退了,其他农民工往往会认为这就是农民工的“宿命”,是由农民工的身份内在地决定了的……另一个更可怕的后果,则是被蒙蔽、被欺诈、被利用,成为骗子、野心家、邪教教主兴风作浪的工具。大量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被权力和资本欺凌、挤压,一方面受到别有用心之徒的蛊惑,低收入、低组织化的社会边缘劳动力群体最容易发展成为不稳定因素。

  如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的确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后日益凸现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尚未参加或组建工会的地方,工会组织理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尽职尽责,工会若无积极措施而冷落了农民工,很有可能将他们推向不稳定的边缘,情形委实堪忧,当引起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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