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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健全体制才是减少死刑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1:14 南方都市报

  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已进行多时,但由于争议过大和没有可替代的方法,也只能束之高阁,听凭其在言论上而不是在实践中存在下去。但据《新京报》昨日报道,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应该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司法部的意见使我们第一次触摸到了减少乃至废除死刑的边缘。一种法律意见上升到立法讨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能性骤然增加。

  同样不出所料的是,此论甫一出台,就听闻骂声一片。反对的理由也耳熟能详:减少了死刑的威慑力,犯罪分子、特别是腐败分子会更加有恃无恐;在腐败严重、治安状况令人担忧的今天,需要用重典治“乱世”;以及担心长期刑的存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新的条件等等。当然,消灭一个人的肉体是法律能够作出的最严厉的惩罚了,可问题是:这严厉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起作用吗?

  谈到对犯罪的威慑力,恐怕我们今天的刑法还远远赶不上古代的专制皇朝。明太祖的“剥皮实草”、清康熙的“头骨制碗”乃至我们都熟知的凌迟、车裂、株连九族等等惨不可言之刑罚,哪一样不比现在的枪决和注射的死刑更有威慑力?但其效果如何呢?那些朝代的贪污腐化程度仍是触目惊心,而社会下层的犯罪、叛乱、起义也是层出不绝。死刑又如何?不但民不畏死,就连贪官也都不畏死的时候,奈何以死惧之?

  就算是目前,我国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65个,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并不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甚至有的并不是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等),却一律适用死刑,可谓“重典”。我们为建设一个“干净”的社会,使用的刑法不可谓不重,作出的牺牲不可谓不大,但腐败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所以,所谓的“用重典”并没有抓住事物的重点——在没有健全制度的前提下,“重典”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众所周知,社会上层的腐败之所以发生,社会下层的犯罪之所以猖獗,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因为现有的体制存在漏洞。我们不应、也不能将体制缺陷所造成的恶果由一个人来承担。在体制的弊端得不到消灭的情况下单纯地加大刑罚力度,即使多杀了一些坏人,也不能阻挡更多的坏人冒出来。

  不过,对于反对废除和减少死刑的另外一点论据,即担心长期刑的存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新的条件,笔者却认为必须要引起重视。一位学者曾说过:“法律的威严不是体现在其制裁的严酷,而在其制裁的不可逃避。”如果死刑的废除和长期刑的实行导致的结果是: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在监狱里待了几天就以种种的理由出来了,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伸张的话,那么废除死刑的提议就大有可疑。这才是我们应该警惕的。毕竟,相比之下,死刑的结果还是无可挽回,也是不能作弊的。所以,同样的结论仍是:填补体制上的漏洞,落实司法正义,使相关的司法实践能够健全、健康地运行,是减少乃至废除死刑的前提。

  话说回来,虽然有如此严重的疑虑,我们还是要看到:以长期刑来减少和废除部分死刑,在我们今天这个日益走向文明的社会里是有重要意义的。从长远来看,对非暴力犯罪不适用死刑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是国际趋势和主流价值观。目前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约为110多个)都已废除了死刑。事实证明,这无论是对遏止犯罪行为,使正义得到应有的伸张,还是通过人道主义和保护人权来淳化社会风俗,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我们也应相信,通过减少和废除威胁到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包括犯罪分子在内的最广泛人群的人权保护,通过提高普通人在这个国家中的实实在在的地位,才能最终创造一个完善的制度及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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