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态度:物种外流存在法律和管理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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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5:14 中国青年报 | ||||||||
“私自携带物种出境,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违法。即使知道违法的人,也清楚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规对此进行处罚。”薛达元说,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物种流失。 第一,在物种流失管理方面,我国缺少系统健全的管理法规。
他说,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些遗传物种保护或者管理的法规,在过去的数十年里,这些法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待于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加强。 他表示,我国现在的法规仅仅局限于农作物(包括林木)物种的管理,而较少涉及家养动物物种资源的管理,对其他领域如渔业生物、经济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方面的管理法规更是少之又少。 薛达元强调说,现有法规的重点都放在国内植物种子的市场经营管理,而对于控制物种资源流失和物种资源进出境管理的内容比较薄弱,特别是国家间物种资源的获取没有详细的规定,更没有严格健全的管理制度。 例如:《种子法》主要是规定品种的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在物种流失方面,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交流物种资源。 第二,缺少健全和权威的管理体制。 薛达元说,目前我国对生物物种资源获取的管理很不规范,多部门管理,没有统一对外的管理体制和权威的管理机构。输出渠道混乱,任何拥有生物物种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物种资源,导致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大量流失。 他解释说,物种资源的进出境交换,目前由农业部委托中国农科院品种资源研究所进行,而品种资源所只是一个研究单位,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管理缺乏权威性。 由于涉及作物物种资源研究、生产、进出口交换和交流的单位,不仅限于农业部门,还有高等院校、中科院及其他部门的农业与生物学研究单位,以及与物种资源相关的公司和生产部门。“一个科研单位对其他部门的约束力十分有限”。 第三,管理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力。 他举例说,虽然《种子法》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对外提供和对内引进物种资源都需要申报和登记,但实施上与此相比有差距。 由于申报手续繁琐,报关取货麻烦,检疫费昂贵,许多引种单位干脆不申报,不送检。许多情况下,由科技人员个人带回或者带出的物种资源,常常既不报关检疫,也不申报审批,明显违反了《种子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 “这种现象十分普遍,非法引进、输出的物种资源量远远超过官方正规渠道交换的进口出数量。由于目前执法不严格,这类违法事件愈演愈烈。”本报记者 李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