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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视点:居民楼里该不该开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22 法制日报

  业界视点

  居民楼里该不该开公司

  ?本报记者 韩乐悟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一带的W小区的居民们,最近不安全感加剧:几个月来,小区接连发生入室盗窃案件,此前还发生过不明来历的女子坠楼死亡事件。一位家中被盗的业主几天前致信小区业主委员会说:“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此事对我们的精神也造成极大伤害。我们感到自己生活在一个毫无安全感的环境之中……”

  为何没有安全感?住宅楼里开公司搞经营、房屋出租混乱、小区出入人员鱼龙混杂、对讲防盗门基本形同虚设……居民们向记者道出了他们的烦恼。

  居住环境被破坏没有安全感

  记者在对该小区居民的采访中了解到,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住宅楼,不仅居民的居住环境被破坏,居民们甚至丧失了起码的安全感。

  以小区中的A楼为例,楼里开了一家速递公司,“每天有二十多个小伙子在楼内进进出出,装货卸货,如老鼠搬家。有时半夜一两点、凌晨四五点也车来人往,把人从睡梦中惊醒。”被搅得昼夜不宁的楼内居民在投诉信中如是说。

  在另一座楼,18层和10层分别有门户被出租用作旅馆,各住30来人。15层的一户则被隔成许多小房间,每间以500元出租。由于这些人大都是附近饭店、发廊等小店的打工者,作息时间和居民有冲突,常常在深夜一两点后成群结伙说笑打闹地回来,有时回来后还会做饭。居民不堪其扰。该楼共有公司不下20家,人多而杂,居民说放到走廊的鞋子都会不翼而飞。除此之外他们还有更大的担忧:楼下一家餐厅,厨房火源为大型燃气罐,使居民“如坐火山口”。“原来我们住在大音箱上,现在坐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上。”居民们如此说是因为该餐厅的前身是家歌舞厅。

  小区内不仅公司遍布,一些住宅楼的地下人防工程也被出租住满了人。由于那里既无下水又无卫生厨房设施,租住者私搭乱建简易厨房,随意处置污水垃圾,使安全防火和卫生都成了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W小区居民们的不安全感并非始自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件,居民们对住宅楼里开公司的抱怨,也并不局限上述几栋楼。有关方面为这次经济普查做准备时了解到,该小区共有住宅楼20余座,公司不下100家,仅和居民同进同出共走一门的就不下六七十家。这些公司涉及软件、咨询、美容美发、快递、旅店等多种行业。

  公司省钱住户利益受损

  住宅楼里开公司搞经营,并非W小区及北京独有的现象。近年来,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交通便利地带的住宅区,均受到一些中小型公司的青睐。

  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在住宅楼里办公,原因很简单:住宅楼的售价、租金,包括物业费和停车费等都远低于写字楼,经营者可以节约成本。而对于房屋所有者来说,也愿意将房屋租给公司,因为租给公司的租金往往要高于租给一般住户。如此两厢情愿,于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开进了住宅楼。

  然而居民们认为,公司在住宅楼里办公,节约了成本得到了实惠的同时,却损害了业主们的利益。因为物业公用部分的费用和维修费都由业主平摊,而公司人多,对楼宇、电梯等设施的损耗远远大于一般住户。

  一位居民反映,他居住楼的三层、七层各开有软件公司,每天将大袋大袋的货物装到车上运走,楼内电梯上下忙个不停,客梯变成了货梯,有时住户上下楼都受影响。该楼四层还开了家美容保健按摩中心,每天各色人物来来往往,楼下的安全防盗门先是三天两头出问题,后来干脆昼夜24小时敞开,形同虚设。居民们说:“他们十几个二十几个人,我们才三口人,凭什么拿一样的电梯养护费?”

  居民们还谈到卫生、保安等,说人员增加,垃圾量、物业维护费也一定有所增长。“你多占了物业资源,但又不相应地多交钱,这不就是在侵犯我们的利益吗?”

  多方寻求保护无人能管

  居民楼里该不该开公司

  ?居民的利益谁保护?该小区的居民多次将问题反映到有关部门。但不是回答“不归我们管”,就是根本没回音。A楼开速递公司一事,小区物业表示无能为力,居委会曾多次找小区所在地工商所寻求帮助,工商所有关负责人答复此事属扰民问题,不属他们的职责范围,应由派出所管。而派出所说,他们也无权让人家搬出,只能是劝解。

  据记者了解,目前许多公司都是从个人手中租赁的房屋,出租和受租人都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没规定小区住宅不能做生意,你凭什么管我?实际上,目前国家不仅没有禁止在住宅楼内办企业的明文规定,相反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投资者创业还出台了一些变相鼓励政策。

  有居民生气地说:在住宅楼里开公司,工商部门就不应该予以注册。然而据了解,根据现有规定,只要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提供注册申请,特殊行业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工商部门就予以登记注册。至于你的房产是民用还是商用,工商部门“铁路警察管不着这一段”。

  W小区几个月前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们不断向他们反映问题,但业委会主任却说:“我们也只能向有关方面转达这些意见。”

  无奈中业主们只有通过媒体呼吁:国家要立法,要从源头上控制。一方面规定开发商不能将住宅楼卖给公司搞经营;一方面要对业主使用和出租住宅楼里的房产作出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业主们还对业委会寄予希望:建议业委会作出规定,拿出一个住宅楼里开公司的物业收费标准,凡在小区住宅楼里搞经营的,物业费应高于一般住户所缴纳的费用。

  然而业委会是否有权作出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多倍物业费呢?一位老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北京市在对物业收费规定征求意见时,他曾反映过类似的意见,但担心无法律依据未被采纳。

  链接

  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地方性物业管理规章《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于近期实施。此规定赋予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居改非”进行起诉、制止和处理的权利。具体为: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擅自“居改非”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擅自“居改非”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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