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属公检法单位一次性分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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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23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2005年启动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记者18日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2004年3月起,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率先在中石油、中石化和东风汽车3户企业进行试点。由于领导重视,政策到位,组织有力,政府部门和企业协调配合,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组织实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奠定了良好
据了解,目前有办社会职能的中央直管企业共有74户,全部纳入第二批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范围。农垦、森工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机还不成熟,第二批暂未予以考虑。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仍按原计划继续进行。 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总的来讲,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按照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将第二批实施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三年内经费补助财政与企业共同承担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经费补助支出如何分担? 答:根据通知精神,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三年过渡期内,由中央财政与企业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资产如何移交? 答: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去年正常新增人员纳入移交范围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人员移交的范围是什么? 答: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范围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2004年正常新增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对于不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超编问题,应由企业通过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予以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