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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机制”如何制约卖房卖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24 沈阳今报

  湖北刘以宾

  《北京晨报》报道,最高法院已启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计划,即把法院一年将近250万件的执行案件纳入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将首先和银行联合,同时,还将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充分联手,只要名单在系统里出现,买房、买地、买车,就办理不了登记或过户手续。

  上述计划,不失为一个美丽的设想,但到了房地产商、汽车商那里,也许就得另说了。道理很简单:实施该计划的意图以及社会意义不能理解,一方面是保护可能与赖债者发生交易的商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银行向这些人发放贷款当然也是一种交易,“威慑机制”下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银行来说有重要的信息价值,实际上是在替银行防范风险并降低信用调查成本,他们毫无疑问会举双手赞成;而做现金、现货交易的房地产商、汽车商则恰恰相反,因为“威慑机制”的启动,意味着他们成交量的减少和财路的被堵。没有哪个商人不注重眼前利益,而“威慑机制”与他们的利益可以说毫无联系,因此即使该计划的执行闹得再“火”,他们也未必会关注,或者未必会感谢法院和政府。

  中国人向来脑子活络善“变通”,可以想见:即使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愿意配合“威慑机制”,或因为销售额与自己的利益关联不大而不予阻止,也未必能禁得住房地产商、汽车商的“公关”,也未必能对付瞒天过海的百般手段。也就是说,某些房地产商、汽车商一旦为了自己眼前的销售利益而“明知故犯”,就应被依法追究责任。而负责登记的、过户的、办证的管理部门一旦把关不严,也应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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