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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权益 征用土地可邀农民入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29 东南早报

  黄建国省政协委员、民建厦门市委副主任张秀兰省政协委员、厦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提案:征用农民土地应采用土地入股

  早报记者郭桂花

  背景

  土地被征如何保障

  土地,尤其是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繁衍后代的基本条件。“土地换保障”只讲“保障”,不讲“利益分享”。土地征用中,地方政府通过调整土地权属增加财政收入,并拥有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限。

  “权属收益”应该是农民分享发展成果的支点。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即该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国家明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村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建议一

  采用土地入股政策

  应加强对当前以“低保”、“社保”为主要形式的“低浅保障”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寻求合理的权益分配,防止被扭曲和滥用。

  征用农民土地,特别是耕地用于“旧村改造”、“集镇统一规划”,特别是用于农地商业开发,应保障农民根据现行法律所保障的“权属收益”,应使拥有承包权(即拥有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限于农业的收益)的农民获得“以土地入股”形式的生活保障权益。

  在法规上通过调研,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防止用“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混迹其中,并对“以土地入股”的收益权进行详细的负责任的调研,制定出相关的法规。

  从根本上对现行制度架构与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全面加强对经济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各项权益的确权和维权力度,限制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和行政干预权限。

  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数亿农民,共同参与分享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财富增长的福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才能迅速地真正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地宏伟目标。

  建议二

  多渠道解决农民问题

  切实加强对失地农民、“村改居”居民工作的重视与领导,出台相关可具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政策出台前应多听取农民的意见。

  在城市化进程中,改变纯行政方式征地,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使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可划拨一小部分预留地用以发展村集体经济,如经审批可统一盖外来员工集体宿舍、仓库及厂房用以租赁,这既可解决失地后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可阻止部分农民因违法搭建而引起的安全隐患。

  积极推进“村改居”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已出台,预计春节后可启动,希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

  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接收失地农民就业。从用地经营单位每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将社会公共服务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失地农民,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难问题。

  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让失地农民享受城镇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优惠政策,开办农转非人员小额生产经营贷款,定期向农转非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扶持农转非人员组建社区服务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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