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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养老金统一上调 南京市人均月增长66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9:35 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陈闻)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劳动部门获悉,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方案出台实施,全省各地统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其中南京市人均月增长66元。

  据悉,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全省各地根据当地企业在职
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不超过下列标准为基数,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当地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月增加标准38元;缴费年限15年19年的,月增加标准42元;缴费年限20年24年的,月增加标准46元;缴费年限25年29年的,月增加标准50元;缴费年限30年34年的,月增加标准54元;缴费年限35年以上的,月增加标准58元。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标准按月计发,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增加标准增加生活费。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不足、财政保障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调整标准。

  另外,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保险困难市、县(市),由省将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金调整标准表缴费年限月增加标准

  不满15年38元

  15年 19年42元

  20年 24年46元

  25年 29年50元

  30年 34年54元

  35年以上58元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作者:陈闻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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