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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赔偿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0:30 法制早报

  “这是不是在做梦?”2002年5月28日,秦艳红被释放的那天,民警给他打开脚镣,说可以回家了。秦艳红不 敢相信这是真的。一直到走出看守所大门,看到外面没有警察,他才相信自己不是去刑场,而是真的被释放了!

  回到阔别4年的家,秦艳红和妻子抱成一团放声大哭,哥哥嫂嫂也在抹眼泪。女儿拽着妈妈的衣角小声问:“娘,这 是谁呀?”

  村民们听说秦艳红回来了,不少人心里很纳闷:不是被判死刑了吗,怎么又出来了呢?于是有人猜测被释放的原因: 秦艳红家可能有后台,把公检法摆平了;秦艳红哥哥做生意,花了几十万元把他买出来的……每每听到这些,秦艳红总是摇头 ,从不正面回答。

  “其实我没什么后台,哥哥以前做过生意赚了些钱,可自从事出了以后,哥哥生意不做了,老本耗尽四处借钱替弟弟 申冤,不多久就债台高筑了。”秦艳红对记者说。

  两年多时间里,秦艳红之所以守口如瓶,全都因为他和安阳县公安局有一纸协议。因此,秦艳红不得不守信用。

  2005年1月11日,面对记者,秦艳红最终拿出了那张一直如磐石一样压在他心头的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的甲方是秦艳红本人,乙方是安阳市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

  协议书说,秦艳红因安阳县曲沟镇东高平村贾海荣一案被安阳县公安局及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自1998年8月4日错 误审查至2002年5月28日,期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在经济上、名誉上、精神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事后安阳县公安局及有 关单位积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秦艳红家庭实际,经双方反复协商,取得相互理解,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

  协议规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秦艳红赔偿金人民币29万元,秦艳红及其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并约定此事一次性处 理完毕,双方不得反悔,并互不追究。协议书上盖有安阳县公安局的公章,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02年6月27日。

  公安局认错

  秦艳红离开看守所的时候,光顾了激动,颤颤巍巍地在一张纸上签完字就走了。回家一段时间之后,才想起来让他签 下的是“取保候审”,而不是“无罪释放”的证明。既然没有犯罪,为什么还要取保候审?秦艳红又找到了公安局。

  2002年7月26日,安阳县公安局为秦艳红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盖有安阳县公安局的公章。《 决定书》写明对秦艳红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是:现因错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决定解除秦 艳红的取保候审。当日,公安局还解除了秦彦青、秦海明对秦艳红取保候审的担保义务。

  无辜被关押了4年,秦艳红和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讨说法。于是,“善后小组”不断上门做工作。

  几天后,县公安局派人给秦艳红送来一份《平反书》。《平反书》上,县公安局承认:1998年8月3日,我局在 侦破东高平村妇女贾海荣被杀案时,由于侦察员对案件研究得不深不细,加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失误,错误地将秦艳红认定为 “8·3”案件嫌疑犯,以致其蒙冤入狱近4年,给秦艳红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伤害……我们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后来,县公安局负责人还在平反会上表态:我代表县公安局向秦艳红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特为其召开大会平反 ,恢复名誉,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以促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该负责人还说:这起 错案的发生,虽然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但是它在我局产生的反响却是非常大的,究其原因,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有 着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纠正这起错案,我局上下进行了深刻反思,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要求全体民警进一步增强法制意 识,提高办案水平。

  看到公安局认错了,在看守所里饱受煎熬的秦艳红,再也经受不住任何折腾,当即答应,并保证遵守协议上的条约, 拒绝向外界透露半字。

  然而事情过去了两年,公安局29万签协议的事情还是被知情人士捅了出来。事实上秦艳红这两年也并不安心,他心 里还是有诸多的疑问:当初自己蒙冤入狱,全是传他的那几位民警造成的,既然酿成错案了,办案民警难道没有责任吗?他们 该不该受到追究?

  秦艳红说,与公安局签协议时,他就提起过这个问题,对方答复说相关责任人肯定会处理,但现在等了两年,一直没 有这方面的消息。他想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又不知道这算不算失信。

  还有,秦艳红在咨询过法律界有关人士后得知:自己的“罪行”并没有完全洗清,仅有公安一家的“平反”是不够的 ,自己到底是不是杀人犯,要由法院说了算,可法院至今连个裁定都没有下。

  秦艳红依然有着自己的疑问。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安阳县公安局,但有关人员拒绝接受采访。县法院和县检查院也 以该案是由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处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认为,秦艳红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赔偿协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导致秦艳红在看守 所被错误关押4年,负责此案的公检法都有责任。还有,该赔偿协议中的“不得追究”,不能限制秦艳红向检察部门或国家权 力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讯逼供罪”或“滥用职权罪”。

  法律界人士认为,解除取保候审只是警方对秦艳红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结果,秦艳红手里必须有法院的无罪判决书, 或者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公安机关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否则,秦艳红的身份仍不“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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