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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请示上级法院当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10:30 法制早报

  □魏文彪

  据1月1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姜云春家属诉兰州市警方一案又有新进展。1月12日,姜云春之子姜伟告诉记 者,该案在一审中被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甘肃省高法为此案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等 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这样一种就某一案件的裁决请示高一级别法院,由其来确定如何判决做法并不鲜见。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 ,应当被尽早剔除。

  首先,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并非是上下级关系,并不互为隶属。所以低级别法院对高级别法院没有就案件判决请示的义 务,而高级别法院也无对低级别法院代为判决的权力。各级别法院的各法官均应独立办案,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既不受行政权 力的干涉,也不须遵循垂直系统自上而下的意旨。各级法院每一法官的最高“长官”都只能是法律。高级别法院被低级别法院 目为“上级”,是部分地区法院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的体现。

  另外,法律既然赋予法官极为重要的司法裁判权,那就也要将至为沉重的责任加之于他,因而每一法官都是其作出的 裁决的完全责任人,因为惟有如此,他才可能真正做到对自己的裁决行为高度负责。但是,如果就个案判决请示“上级”法院 ,那作出判决的责任人就变得模糊不清。如果出现判决错误甚至酿成严重后果,那该向谁问责就成其为问题。而没有了明确的 责任承担人,确保裁决公正、正确地作出也就没有了可能。每一法官都须对自己的案件“独立负责”,因而裁决相应地也只能 由他自己作出。只有权责统一,责任感才可能滋生。

  还有,如果案件的判决请示“上级”法院,那么很显然地就使案件当事人的上诉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案件当事人如不 服一审判决就会提出上诉,但因为一审判决本就是接受上诉的法院的意旨,所以上诉的结果就只能与一审判决相同。像姜云春 这个案子,如果甘肃高院请示最高法院,那也就将使二审判决后的再申述变得没有必要。而这样一种情况的出现,就等于是使 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刑事被告人失去原本应当拥有的再救济机会,无疑也是对于他们法定权利的侵犯与剥夺。

  其实,只要审理法院就疑难案件认真研究,请教有关专家,召开相关论证会,并非是不可以独立作出裁决的。而一些 法院所以习惯于就一些个案请示高级别法院,往往并非是案件本身真的有多疑难,而是因为这些案件受到了来自行政权的压力 ,或者事涉一些权力部门。审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迎合行政干预就可能践踏法律并可能因此而受到惩罚,但如果秉公裁 决的话,则又可能得罪有关领导与部门。将难题推到高级别法院,就能不管出现哪种倾向判决而都不用自己负责。因而,这种 “请示上级”做法说到底是因为法官与法院不敢负责任。不敢负责的法官,期望其能忠于法律、依法办案、刚直不阿,具有正 义感,根本就没有可能。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前法院尚难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有很大关系,因而更应从制度设计与完 善上进行根本性改革。

  (作者系《信息时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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