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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企业要预存“安全保障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5:5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靳曼)今后,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再也不能把“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作为借口了。近日,我省出台的《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据介绍,目前我省不少高危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资金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刚出
台的《办法》规定,我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要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并按下列标准的1/12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烟花爆竹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民爆器材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办法》明确指出,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据悉,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省建设厅今后还将把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和监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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