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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低保人可支取付房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8:17 大众网

  本报济南1月19日讯今天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有效维护缴存职工切身利益,充分照顾弱势群体生活需要,省城最近修改了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新的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规定引人注目。省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徐评云介绍,增加此条主要是因为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从省城实际情况看,一些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为使社会公益性资金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又尽可能体现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功能特征,所以规定城市低保居民,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从而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困难群体的又一道社会保障。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此次也添加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一是职工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支取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为防止住房公积金变成临时性的工资收入,避免住房公积金的流失,对“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进行了支取次数限制,规定“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不能挪作它用,要求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四是对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支取条件的,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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