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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法律应更有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8:19 法制日报

  特别视线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法律应更有作为

  新闻回放

  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日前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进行的“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调查报告”显示,68.7%的被调查者表示“支持”这一规定,但同时,又有73.6%的被调查者认为该规定不会得到有效遵守。被调查对象认为该规定“不会有效”的理由包括:“商家利益至上,不卖会亏”、“没有规定顾客购买烟酒需要出示身份证”、“没有相应监督和惩戒措施”等。主持调查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认为,“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在操作细节方面仍尚待明确,商家如何鉴别前来购买烟酒的顾客是否为未成年人又成为规定得以执行的关键。

  本报实习生 戴杨

  我国每天有8万左右青少年成为长期烟民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在世界各地每8秒钟就有一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每年有近500万人因吸烟致死。这一数字在未来20年中将有可能增加一倍。吸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致死因素之一。我国是一个烟草大国,目前吸烟人数约为3.2亿。在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这个问题上,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于去年11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一公约将于今年2月28日正式生效。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我国,未成年人吸烟率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开始吸烟的年龄

  在下降,每天有8万左右青少年成为长期烟民。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我国整体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所以未成年人吸烟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孩子为何爱“吞云吐雾”

  山西大学教育科学院心理学副教授刘丽认为,导致未成年人吸烟主要有以下6种心理因素:

  一、追求派头和成人感的心理。

  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迅猛增长的时期,几乎从少年时代开始,许多学生就感觉自己是个“大人”了。这种强烈的成人感和独立感,使他们把吸烟当作成熟的标志,迫不及待地叼起了烟,以此方式证明自己已长大成人。虽然家庭和学校禁止他们吸烟,但逆反心理的驱动却使在校生吸烟比率不降反升。

  二、对科学宣传的怀疑心理。“吸烟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一点几乎人人都知道,但是有些青少年却认为:那么多人吸烟,不是都活得挺好的吗?也没见谁吸烟吸死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不加防范地成了“小烟民”。

  三、从众心理。周围人抽烟,自己逐渐受到影响,接受并认可了这种行为方式,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交什么样的朋友,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他有什么样的行为习惯。

  四、消遣心理和消愁心理。“饭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成为一些青少年吸烟的主要目的。觉得“好玩”、“像个神仙”的种种心理,使青少年对香烟倍加青睐。

  五、源于青春期的模仿心理。影视剧中频现的吸烟镜头,是如今青少年吸烟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伴随着少年时代的成人感而来的,便是模仿心理的出现。许多青少年爱学影视剧中的人物,模仿他们的吸烟动作,认为这样很“帅”、很“潇洒”、很有“风度”。

  六、寻求心理寄托。不断加重的竞争压力、与父母间的代沟等,使青少年的心理支撑点逐渐变弱,需要寻求新的寄托。学习成绩不理想、与同学关系不和谐、家里父母吵架或被父母责骂导致心情苦闷而借吸烟解愁,是一些青少年吸烟的另一主要原因。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烟草零售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使得青少年可以轻易地获得烟草。在一些学校附近的小商店里,店主鉴于未成年人的消费水平,竟把一盒香烟拆开,化整为零,以“支”为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另外,在我们的日常交际应酬中,香烟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大大小小的宴会离不开它,过年过节送礼也常把它当作礼物。香烟消费俨然成为一种文化和时尚,侵入了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风气影响,孩子成为香烟的俘虏也就不足为奇了。

  “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手段来遏制未成年人吸烟”

  “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尚秀云认为,未成年人吸烟不仅对身体危害大,更重要的是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去搞钱,容易诱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未成年人吸烟还容易诱发不良交友,一些学生三五成群地在一起吸烟,并以此为乐,来对抗家庭、学校、社会的正面教育。此外,吸烟的未成年人还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2004年初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尚秀云等22位代表提出了《建议尽快制定〈北京市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条例〉的议案》,该议案得到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表示,将适时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一起,启动这项法规的前期调研工作。

  2001年6月20日,武汉一个13岁的未成年孩子和其监护人委托北京市一位青年律师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昆明卷烟厂等在内的国内25家烟草大户在烟草宣传问题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该案成为我国公民个人向烟草企业发难第一案,因此,吸引了全国上百家媒体争相采访报道。虽然此案未成年人最终败诉,但是由此案而带来的现实意义却影响深远。日前,笔者就如何禁止未成年人吸烟这一问题采访了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佟律师认为,我国政府在反对孩子吸烟的问题上态度是明朗的,现有的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近将要施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应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是,法律法规的条款虽多,却多是语焉不详,在操作性、监督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譬如,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到底是由工商还是公安部门去管?群众应向谁举报?如何证明孩子的身份和年龄?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商贩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在法律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孩子们仍然能从许多渠道轻易获得香烟。未成年人不具备准确判断自己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吸烟,社会有权进行干预。现在越来越严重的未成年人吸烟问题,烟草的生产、经营、广告发布等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了解,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制定了完善的禁烟法律,吸烟率正以每年平均1.1%的速度下降,尤以美国、瑞典、挪威等国家下降幅度明显。1995年美国总统宣布的香烟管制新措施规定:禁止在学校和学生活动地区设置香烟售卖机;卖烟者应先查明顾客确已年过18岁;烟草公司每年应缴纳1.5亿美元用于制作劝阻吸烟的电视广告。美国有些城市还出动警车在中学附近巡逻,规定第一次看到青少年吸烟将予以没收并告知校方、家长;第二次犯禁则要上专门劝阻吸烟的学习班;第三次则应交付500至1000美元罚款,或被罚去参加社区服务。佟律师认为,国外有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推动和完善立法,唤起社会各界对烟草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问题的关注,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手段切实遏制未成年人吸烟率上升的趋势,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法律链接

  为了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一些地方向出售香烟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禁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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