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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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8:46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海口 1月 19日电海南省 19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19日在第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时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长、镇长或者街道办事
在问责方式方面,海南省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