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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等四类情形将被问责《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原则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9:24 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月19日讯(记者官蕾)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不执行或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等,其行政首长将被问责。在今天召开的第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获原则通过。

  根据《规定》,我省行政首长问责的主体为省人民政府,问责的对象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问责范围是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核心。《规定》从政府依法享有的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基本权力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的内在联系,结合行政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列举了行政首长应当被问责的范围,其中包括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等四类情形。

  《规定》规定了问责启动、调查处理及申诉复查等程序制度。一是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行政首长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省长可以责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监察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60日内完成,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长。三是省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可以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四是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信息来源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

  为了保证问责制度的严肃性,《规定》规定,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在问责方式方面,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六种问责方式。

  作者:官蕾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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